2021.7.1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效力与作用
律师讲解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工作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了切实保护专利权,规范交易行为,促进专利实施而对专利实施许可进行管理的一种行政手段。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经过备案后可以保障被许可人的利益。
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效力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是办理外汇、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等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二)经过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性质、范围、时间、许可使用费的数额等,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调解或确定侵权纠纷赔偿数额时的参照。
(三)已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也可以依法请求地方备案管理部门处理。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作用
1、专利实施信息公开
即通过许可备案的公示作用,向社会公众传递这样一个信息,该专利已经许可专利权人之外的其他人实施运用。
2、诉前禁令证据效力
专利独占实施许可或排他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在发现有人侵犯专利权时,可以依据最高法《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为证据,要求人民法院对侵权人采取诉前禁令。
3、参评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拥有5年以上的专利独占实施许可权,视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当事人可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来作为该自主知识产权的凭证,将其作为参评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之一。
4、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法《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所产生的效力,亦可参照该司法解释理解为,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关法律条文与规章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二)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其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第十五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数据库。公众可以查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法律状态。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第十九条: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种类、期限、许可使用费计算方法或者数额等,可以作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的参照。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重要指标:(一)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注册,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应在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期内),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