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北京工科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专业 优质 高效 准确

您有任何的法律疑问,欢迎咨询!

立即咨询

2021.6.17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合议审查(一)

律师讲解
  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案件后,可组成一人,三人或五人的合议组进行审查。一般情况下,合议组的成员为三人。
 
一、审查范围
1、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通常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全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义务。
2、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没有具体说明的无效宣告理由以及没有用于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证据,且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也未补充具体说明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3、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下列情形可以依职权进行审查:
1) 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明显与其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告知其有关法律规定的含义,并允许其变更为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
2)专利权存在请求人未提及的缺陷而导致无法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审查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针对专利权的上述缺陷引入相关无效宣告理由并进行审查。(3)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认定技术手段是否为公知常识,并可以引入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二、无效宣告理由的增加
1、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应当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2、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1)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的;
2)对明显与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变更的。
 
相关法规规章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3章第4节: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  4.1审查范围: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通常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全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义务。   
4.2无效宣告理由的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