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6.16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形式审查(二)
律师讲解
专利权人可以以公开出版物为证据,针对其专利权提出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无效宣告请求书后,应当首先对其进行形式审查。无效宣告请求的形式审查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四、文件形式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应当一式两份,并符合规定的格式;若不符合规定格式,则应在指定期限 内补正;若期满未补正或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则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五、费用
自提出无效请求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
六、委托手续
1. 若当事人在无效程序中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则应提交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并写明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无效宣告程序有关事务。
2. 若委托权限已表明仅限于办理无效宣告程序有关事务,则其委托手续或解除、辞去委托手续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且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3. 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委托了相同的专利代理机构,则双方当事人应在指定期限内变更委托;若未在指定期限内变更委托,则后委托的视为未委托;若为同一日委托,则视为双方均未委托。
4. 对于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而未按规定委托的请求人,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5. 若同一当事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则应书面指定一个为收件人;若未指定,则以无效程序中委托的为收件人;若委托有多个,则署名在先的为收件人;若同日分别委托且署名无先后的,则应在指定期限内指定,否则视为未委托。
6. 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的,参照有关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公民代理的权限仅限于在口头审理中陈述意见和接受当庭转送的文件。
7. 下列事项,代理人需要具有特别授权的委托书:
(1)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为承认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
(2)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为修改权利要求书;
(3)代理人代为和解;
(4)请求人的代理人代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书。
相关法规和规章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3章第3节: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无效宣告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3.4文件形式 3.5费 用 3.6委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