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6.9 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变更与注销
律师讲解
一、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变更
经质押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就专利权质押登记中的以下内容进行变更:
(1)出质人权利主体或名称;
(2)质权人名称、地址(仅限更名),一般情况下质权人权利主体不予变更;
(3)质押专利数量的增加或减少;
(4)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5)质押担保的范围。
对上述内容进行变更的,当事人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协议是当事人在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中,变更质押专利数量、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质押担保范围等内容的重要前提。变更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变更内容,应当以变更协议中的相关变更约定为依据。当事人因变更质押专利导致出质人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一并办理出质人名称变更手续。
二、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注销
根据《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需要向专利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的情形有:
(1)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的;(2)质权已经实现的;
(3)质权人放弃质权的;
(4)因主合同无效、被撤销致使质押合同无效、被撤销的;
(5)法律规定质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应当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注销登记申请后,经审核,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通知书》。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效力自注销之日起终止。
相关规章规定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十七条:专利权质押期间,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的范围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一)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的;(二)质权已经实现的;(三)质权人放弃质权的;(四)因主合同无效、被撤销致使质押合同无效、被撤销的;(五)法律规定质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注销登记申请后,经审核,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通知书》。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效力自注销之日起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