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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8 专利权质押合同是什么?

律师讲解
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专利权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5)质押担保的范围;
 
 为了保障质权人的合法利益,签订的专利质押合同中最好还应当约定以下事项:
1、质押期间专利权年费的缴纳
   按照《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一项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应当在授权后的每一个专利年度届满前缴纳下一年度的年费。为保证质押专利处于有效维持状态,针对缴纳年费的义务,可以进行明确约定,有利于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2、质押期间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
专利权处于质押期间的,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许可该专利。但是,因专利权转让、许可,尤其是专利许可,是专利运用并获取收益的重要方式,出质人和质权人就此问题及相关收益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可能会有利于债务的提前清偿、按期履行。
3、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时的处理
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的,该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其财产权将不存在,这种情况下会对质权人利益造成较大影响。为保障质权人利益,双方在质押合同中可以对此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以尽量避免后面的纠纷。
   质押期间,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的,可能会造成质押专利的权利人主体有问题,进而影响质押专利的财产处分,对于这一问题,双方在质押合同中应尽量予以明确,以尽量避免后面的纠纷。
4、实现质权时,相关技术资料的交付
因有些专利权的交易、实施,与相关的技术诀窍、试验材料等技术资料有紧密的关系。为保障质权人的利益,在遇到无法按期履行债务的情况有效实现质权,双方在质押合同中应尽量对此问题予以明确。
 
 
相关法律与规章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九条: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质押担保的范围。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十条: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外,当事人可以在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约定下列事项:()质押期间专利权年费的缴纳;()质押期间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
(三) 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时的处理;()实现质权时,相关技术资料的交付。
 
《专利法》第四十三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