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6.4 如何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
律师讲解
当事人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应当向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专利质权自专利权质押登记之日起设立。 向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一般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如果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申请文件存在缺陷,审批时限自当事人克服全部缺陷之日起计算; 不论是否予以登记,专利局均将以《通知书》的形式将审查结果通知当事人。
有以下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登记:
1、出质人与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不一致
2、以共有专利权出质的,未取得共有人同意
3、专利权已经终止或已被宣告无效的
4、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
5、专利权部分无效,需要提交质权人知情同意的声明
6、专利权处于年费缴费滞纳期
7、专利权归属发生纠纷或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暂停办理质押手续
8、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9、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10、同一专利权重复质押
相关规章规定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七条: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二)专利权质押合同;(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十一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十二条: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时设立。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不予登记通知书》:
(一)出质人与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不一致的
(二)专利权已终止或者已被宣告无效的
(三)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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