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6.3 专利权质押有哪些规定?
律师讲解
所谓专利权质押,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设定质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把折价、拍卖或者变卖该专利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物权担保行为。
一、专利权质押有以下几个特征:
(1)专利权质押的标的物是权利——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作为标的。动产质押的标的物则是动产。其他权利质押的标的物是各种不同于专利权的权利。
(2)在专利权出质期间,质权人是绝对没有权利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该出质的权利的,质权人只有占有和保全该权利的权利。
(3)在专利权出质期间,维持专利权本身的一切费用应由出质人承担,如专利年费、专利规费等。但质权人如认为该出质的权利可能对自己有益,也可自己出费用,对这些费用,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补偿。
(4)专利质押登记生效。动产质押要把质物交付质权人生效。但是,专利质押除订立质押合同外,还必须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专利权质押应具备的条件
1、专利权必须有效
专利权具有时间性,而为了保障债权实现,必须保证质物是无可争议的有效专利。证明专利权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年费缴纳凭证、专利登记簿等。
2、出质人应用出质权利的全部来担保
作为质物的是专利权中可转让的财产权,即因取得专利权而产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也就是指独占权和由此派生的许可权、转让权、标记权等。在债权未受清偿前,出质人应用其出质权利的全部来担保债权的实现。
3、出质人必须是合法专利权人
认定出质人是否“合法”的标准就是看其有效证件与专利文档所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如果出质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将不予登记。
3、质押必须经全体专利权人同意
如果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则出质人应为全体专利权人。如果得不到全体专利权人的共同认可,也不能将专利权进行质押。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专利权的运用和资金融通,保障债权的实现,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不予登记通知书》:
(一)出质人与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不一致的
(二)专利权已终止或者已被宣告无效的
(三)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