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5.28 提出专利分案申请的条件与要求
律师讲解
一、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况
1、被动提出的分案申请
当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该专利申请要求保护多项发明创造而不符合单一性要求时,申请人为了满足单一性要求,在原申请中仅保留其中一项发明创造,而对其它不具有单一性的发明创造被动提出分案申请。
2、主动提出的分案申请
在专利申请实务中,有经验的申请人和代理人有时会主动利用分案申请制度以寻求利益最大化。
二、提出专利分案申请的条件
专利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分案申请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一件专利申请中应当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
(二)分案申请应当以原申请(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为基础提出;
(三)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专利局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
(四)分案申请不得改变申请人,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
(五)专利局已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如果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三、专利分案申请应满足的要求
(一)分案申请应当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专利申请人按照规定提出分案申请的,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三)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
(四)分案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
(五)提交分案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原申请文件副本;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并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六)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原申请的申请人相同;不相同的,应当提交有关申请人变更的证明材料。分案申请的发明人也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
(七)对于已提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还应当在原申请的申请号后的括号内填写该分案申请的申请号。
相关规章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分案申请应当依照专利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分案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提交分案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原申请文件副本;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并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节:分案申请的核实
对于分案申请,除按规定审查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外,审查员还应当根据原申请核实下列各项内容: (1) 请求书中填写的原申请的申请日 (2) 请求书中填写的原申请的申请号 (3) 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 (4)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和发明人 (5) 分案申请提交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