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5.27 专利分案申请是什么?
律师讲解
根据我国专利制度的规定,除了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之外,一件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创造,这就是所谓的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
在一件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当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专利申请要求保护多项发明创造而不符合单一性要求时,将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专利申请进行修改,以满足单一性要求。这里所说的修改是指对一件专利申请中的发明创造的数量进行限制,具体来说,可以是删除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一组或多组权利要求,也可以是删除外观设计的一幅或多幅图片。
但是,考虑到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披露了多项发明创造,并表达了期望这一系列多项发明创造均获得专利保护的意愿,如果仅仅因为单一性要求就迫使申请人仅能保留其中一项发明创造,而对其它的发明创造只能随后另行提出专利申请,并以随后的提交日作为其申请日,则显然,根据先申请原则,申请人的利益势必会受到损害,这也与专利法的立法宗旨相悖。
因此,《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这就是“分案申请”的由来和法律依据。
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也称为母案申请)的申请日,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分案申请还可以保留原优先权日,这样就保证了申请人的正当利益不受损害,当然,如果后续授权的话,专利到期日也与母案申请相同。
相关规章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六章第2.1.1节:单一性,是指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也就是说,如果一件申请包括几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则只有在所有这几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之间有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使之相互关联的情况下才被允许。这是专利申请的单一性要求。 提出更正请求的,应当以意见陈述书的形式书面提出,写明需要更正的内容及更正的理由,但不得修改专利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