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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1 要求优先权的相关审查(一)

律师讲解
一、 在先申请是在中国提出
     国际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是在中国提出的国家申请,对于优先权的初步审查,应与其他国际申请的审查完全相同。
   在先申请是在中国提出的,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完全一致,或者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将优先权转让给在后申请的申请人。未满足上述条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在先申请是在中国提出的,要求优先权的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应当看作是要求本国优先权。
   对于在提出国际申请时,其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 () 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由于国际申请的特殊程序,不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被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作出处理;同样,对于在国际申请提出之后在先申请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况,也不处理其有可能造成在先与在后申请重复授权的问题;上述问题均留待后续程序中处理。
 
二、援引加入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申请人在递交国际申请时遗漏了某些项目或部分,可以通过援引在先申请中相应部分的方式加入遗漏项目或部分,而保留原国际申请日。其中的"项目" 是指全部说明书或者全部权利要求,"部分" 是指部分说明书、部分权利要求或者全部或部分附图。
 
 
相关行政法规和国际条约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专利合作条约》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任何指定局在按照该国法所规定的对国家申请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允许改正的范围和程序,给予申请人以改正国际申请的机会之前,不得以不符合本条约和细则的要求为理由驳回国际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