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9.30 进入国家阶段时提交的申请文件的审查(八)
律师讲解
七、优先权要求的恢复
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发生过《专利合作条约》中所规定的情形,由国际局或者受理局宣布过优先权要求视为未提出的,申请人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同时可以提出恢复优先权要求的请求,并且缴纳恢复费,对于申请人未向国际局提交过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同时还应当附具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作为恢复的依据。其条件是被视为未提出的优先权要求的有关信息连同国际申请一起公布过。进入国家阶段之后提出的恢复请求不予考虑。
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后,由于下述情形之一导致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请求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权利:
(1) 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没有提供在先申请的申请号,进入声明中仍未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号。
(2) 要求优先权声明填写符合规定,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或者优先权转让证明。
(3) 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不一致。
(4) 要求优先权声明填写符合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优先权要求费。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原因造成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不予恢复。
相关行政法规和国际条约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专利合作条约》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任何指定局在按照该国法所规定的对国家申请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允许改正的范围和程序,给予申请人以改正国际申请的机会之前,不得以不符合本条约和细则的要求为理由驳回国际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