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9.24 进入国家阶段时提交的申请文件的审查(四)
律师讲解
四、期限届满前的处理
专利合作条约中规定,在按照第22条适用的期限届满以前,任何指定局不应处理或审查国际申请。适用的期限是指自优先权日起三十个月。同时在第23条(2) 又规定,尽管有(1) 的规定,指定局根据申请人的明确的请求,可以在任何时候处理或审查国际申请。对于选定局,专利合作条约第40条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1)提前处理
要求专利局在优先权日起三十个月期限届满前处理和审查国际申请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人除应当办理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四条所述的进入国家阶段手续外,还应当办理下述手续:
(1)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23条(2) 的规定提出明确的请求。
(2)国际局尚未向专利局传送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经确认的国际申请副本,该副本是经受理局确认的"受理本" 副本,或者是经国际局确认的"登记本" 副本。
(3) 申请人也可以要求国际局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47.4的规定向专利局传送国际申请副本,或者向专利局提出请求,由专利局要求国际局传送国际申请副本。
对于满足上述要求的国际申请,应当及时处理和审查。
(2)暂时不作处理
对于在优先权日起三十个月期限届满前办理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但是没有办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所述手续的国际申请,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暂时不作处理。
相关行政法规规定
《专利合作条约》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国家程序的推迟
(1)在按照第22条适用的期限届满以前,任何指定局不应处理或审查国际申请。
(2)尽管有(1)的规定,指定局根据申请人的加快的请求,可以在任何时候处理或审查国际申请。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期满前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前处理和审查国际申请的,申请人除应当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外,还应当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提出请求。国际局尚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传送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经确认的国际申请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