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9.23 进入国家阶段时提交的申请文件的审查(三)
律师讲解
三、原始申请的译文和附图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在进入国家阶段时,需提交原始国际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的译文。译文与原文明显不符的,该译文不作为确定进入日的基础。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应当提交摘要的译文,有附图和摘要附图的,还应当提交附图副本和摘要附图副本,附图中有文字的,应当将其替换为对应的中文文字。
(1)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译文
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的译文应当与国际局传送的国际公布文本中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的内容相符。译文应当完整,并忠实于原文。申请人不得将任何修改的内容加入到原始申请的译文中。
国际公布文本中标明是替换页、更正页的内容一般认为是原始申请的内容。在国际申请提出时作为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的一部分的内容,经过受理局审查后宣布"不予考虑",并且在国际公布文本中加以标注的,在译文中应当用中文作出同样的标注,例如在没有提供附图的情况下说明书中提及附图的内容。
(2)摘要译文和摘要附图
摘要译文应当与国际公布文本扉页记载的摘要内容一致。国际检索单位的审查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摘要作出修改的,应当提交修改后摘要的译文。
译文在不改变原文内容的基础上应当简短,在没有多余词句的情况下,审查员不得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关于摘要字数的规定为理由要求申请人修改或依职权修改。
国际公布中没有摘要的,进入国家阶段时,申请人也应提交国际申请原始摘要的译文。
相关行政规章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说明书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有附图的专利申请,还应当提供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特征的附图。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4厘米×6厘米时,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过300个字。摘要中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