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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0 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审查(二)

律师讲解
 二、在中国的效力丧失
(1) 国际局通知效力丧失
   对于声称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中,国际局曾经向专利局传送了"撤回国际申请"(PCT/IB/307) "国际申请被认为撤回" (PCT/IB/325) 通知的,或者传送了该国际申请对中国"撤回指定" (PCT/IB/307) 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该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应当发出国际申请不能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该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不予接受。
2)延误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
   申请人未在《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或者虽然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但是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该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应当发出国际申请不能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该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不予接受。
   申请人在《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的进入国家阶段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存在缺陷而不予接受。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届满之前再次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并且克服了上述缺陷的,该国际申请在中国仍然具有效力。
   由于耽误了《专利法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期限而造成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申请人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该请求不予接受。如果申请人提出耽误上述期限是由于不可抗拒的事由造成的,应当参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理。
 
 
相关行政规章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三条: 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合作条约第二条所称的优先权日(本章简称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申请人未在该期限内办理该手续的,在缴纳宽限费后,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五条:国际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在中国的效力终止:
(一)在国际阶段,国际申请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或者国际申请对中国的指定被撤回的;
(二)申请人未在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按照本细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
(三)申请人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但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期限届满仍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