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9.17 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审查(一)
律师讲解
国际申请希望在中国获得专利保护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国际申请在中国没有效力或者在中国的效力丧失的,不能进入国家阶段。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应当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申请人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提出撤回优先权要求的,办理该手续的期限仍按照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
因中国对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作出保留,而使国际申请的优先权在国家阶段不成立的,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期限仍按照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
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文件提交地点和方式适用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费用缴纳除规定的外,适用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
一、在中国没有效力
凡是确定了国际申请日的国际申请均已由受理局对其是否符合《专利合作条约》进行了审查,并作出了肯定的结论,所以只要国际申请指定了中国,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局应当承认该申请有正规的国家申请的效力。审查时应当审查声称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对中国的指定是否继续有效。
声称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其国际公布文本中没有指定中国的记载的,该国际申请在中国没有效力,审查时应当发出国际申请不能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该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不予接受。
相关行政规章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已确定国际申请日并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视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该国际申请日视为专利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的申请日。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三条: 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合作条约第二条所称的优先权日(本章简称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申请人未在该期限内办理该手续的,在缴纳宽限费后,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