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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6 分案申请的审查

律师讲解
 在一件申请需要分案的情况下,对分案的审查包括对分案申请的审查以及对分案以后的原申请的审查,应当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进行。
(1)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否则,审查时应当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如果申请人不修改或者进一步修改的内容超出原申请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则审查时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 项的规定,以分案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或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理由驳回该分案申请。
(2)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一件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也就是说,在该期限内将原申请改为一项发明或者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几项发明。同时应当提醒申请人注意:无正当理由期满未答复的,则该申请被视为撤回;无充分理由不将原申请改为具有单一性的申请的,审查时可以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理由驳回该申请。同样,对于原申请的分案申请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也应当按照上述方式处理。
(3)除了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进行审查之外,其他的审查与对一般申请的审查相同。
 
 
 
相关法律条文和行政规章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