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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0 单一性的审查(二)

律师讲解
对于产品与专用于生产该产品的方法独立权利要求的组合,该"专用" 方法使用的结果就是获得该产品,两者之间在技术上相关联。但"专用" 并不意味该产品不能用其他方法制造。
   对于产品与该产品用途独立权利要求的组合,该用途必须是由该产品的特定性能决定的,它们在技术上相关联。
    对于方法与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独立权利要求的组合,除了该"专门设计" 的设备能够实施该方法外,该设备对现有技术作出的贡献还必须与该方法对现有技术作出的贡献相对应。但是,"专门设计" 的含义并不是指该设备不能用来实施其他方法,或者该方法不能用其他设备来实施。
    (3)以上列举了六种可允许包括在一件申请中的两项以上同类或不同类独立权利要求的组合方式及适当的排列次序,但是,所列六种方式并非穷举,也就是说,在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前提下,除上述排列组合方式外, 还允许有其他的方式。
    (4)评定两项以上发明是否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无须考虑这些发明是分别在各自的独立权利要求中要求保护,还是在同一项权利要求中作为并列选择的技术方案要求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况,均应当按照相同的标准判断其单一性。
(5)一般情况下,只需要考虑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的单一性,从属权利要求与其所从属的独立权利要求之间不存在缺乏单一性的问题。但是,在遇有形式上为从属权利要求而实质上是独立权利要求的情况时,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单一性规定。
(6)某些申请的单一性可以在检索现有技术之前确定,而某些申请的单一性则只有在考虑了现有技术之后才能确定。当一件申请中不同的发明明显不具有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时,则在检索之前即可判断其缺乏单一性。例如一件申请中包括了除草剂和割草机两项独立权利要求,由于两者之间没有相同或者相应的技术特征,更不可能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而明显不具有单一性,检索前即可得出结论。
 
 
相关行政规章规定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六章:2.2单一性的审查
(4)评定两项以上发明是否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无须考虑这些发明是分别在各自的独立权利要求中要求保护,还是在同一项权利要求中作为并列选择的技术方案要求保护。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六章:2.2单一性的审查
(6)某些申请的单一性可以在检索现有技术之前确定,而某些申请的单一性则只有在考虑了现有技术之后才能确定。当一件申请中不同的发明明显不具有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时,则在检索之前即可判断其缺乏单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