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8.12 本国优先权的条件与便利(一)
律师讲解
一、享有本国优先权的条件
享有本国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只适用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2)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中国首次申请) 后又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中国在后申请);
(3)中国在后申请之日不得迟于中国首次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
被要求优先权的中国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1)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但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而未享有优先权的除外;
(2)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3)属于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
应当注意,当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时,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中国首次申请,自中国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被视为撤回。
二、本国优先权带来的便利
(1)在符合单一性要求的条件下申请人可以通过要求本国优先权,将若干申请合并为一份,从而减少以后需要缴纳的专利年费,达到节约开支的目的。
(2)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期限内实现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互相转换。
(3)有利于加强专利的保护。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这一规定本身就有利于专利权人,进而有助于加强专利的保护。
(4)在在先申请日到在后申请日期间,只要在后一次申请中要求了本国优先权,就可以抵触在这段时间中其他人关于相同主题的专利申请,即将自己的申请日提前到第一次申请的时间,抵触第一次申请之后的所有其他相同主题的专利申请。
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4.2本国优先权
4.2.1享有本国优先权的条件:(1)只适用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中国首次申请) 后又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中国在后申请);...............